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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网页标题:世界華人宗親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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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華人宗親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全稱爲“ 世 界 華 人 宗 親 會 ”(以 下 簡 稱 本會),英 文 全 稱 爲“THE World Association for Chinese Clansmen”,縮寫爲“WACC”。
第二條 本會是由來自世界各地的多姓氏宗親代表共同發起、並在香港依法註冊成立的世界性華人宗親組織,是全球各姓氏華裔名流自願加盟、聯合開展宗親活動和華人公益事業的世界級交流平臺。
世界華人宗親會各國各地理事成員均爲各姓氏宗親組織的傑出代表和華人社會的成功人士。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溝通華人血脈情感,推動華人交流合作,促進祖國繁榮昌盛,謀求華人最大福祉。在全世界範圍內,號召並組織各地華人團結一心,開展各類宗親事業和慈善公益活動,推動華人社會的科技、經濟與文化進步,爲提高華人的世界地位不懈奮鬥。
第四條 本會崇尚親情與團結,保持公正與獨立,不介入宗教分歧,不干涉信仰自由。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積極研究華人宗親文化現象,探索中華民族血緣關係的社會歷史作用與基本規律,爲各姓氏華人提供認祖尋親、結緣交友以及發展宗親事業提供諮詢、協調服務;組織開展祭祖訪親聯誼活動、組織宗親文化理論及相關學術研討會。
第六條 在華人社會開展各類評選活動並獎賞卓越者,爲傑出華人授予榮譽稱號和名譽職稱。
第七條 爲各國各地區華人宗親組織和本會直屬國家分會及分支機搆提供科學管理意見與策劃建議。
第八條 爲華人社群積極開展科技、經濟、文化藝術、體育衛生等領域的專門活動和服務。
第九條 爲華人弱勢群體和不幸者提供無償捐款資助。
第十條 爲華人創新公益項目提供捐款支援或實施投資。
第十一條 爲華人專家的藝術、技術項目和民族特色項目提供資助。
第十二條 創建獨立網站、出版社、報社,爲本會廣大成員和會外華人開展交流服務。
第十三條 有條件接受其他組織和單位的正式委託,對重要經濟項目提供諮詢論證和專題招商引資仲介服務。
第十四條 創辦經濟實體,爲本會長期健康發展提供後續力量。
第十五條 以各種方式爲祖國繁榮昌盛努力奮鬥。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六條 世界華人宗親會的會員,系指本會的所有持證理事、會員及榮譽持證者。
會員資格的自動喪失:1、會員生命終止,會員資格即自動喪失;2、會員的權利在會員觸犯刑法並確被確認獲罪判決後,會員資格自動喪失。
第十七條 會員的條件、入會和退會、資格的自動喪失。
本會會員應當是十八周歲以上的華人或華裔公民,參加本會應填寫入會申請表,辦理手續,經本會審核發證即爲會員。會員向本會提交書面退會申請,即爲正式退會,或換屆時會員未履行續屆手續亦視爲退會。
第十八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爲理事的權利;有參與本會組織的公開性正式活動的權利;有提案的權利;有免費獲得本會網站服務和本會雜誌報刊的權利;有參與學術交流、聯誼活動的權利;有直接推薦華人公民入會的權利;有公開聯絡各地宗親和結緣交友的權利;有詳細瞭解本會章程和常年活動計劃的權利;有申請參與組團觀光旅遊的權利;有申請發起當地宗親組織和相關活動的權利;有接受本會授權工作享受津貼的權利;有爲本會贏得榮耀和利益獲得獎勵的權利;有優先申報公益專案爭取資助或投資的權利。
第十九條 會員的義務
會員應無條件接受本會章程、遵守本會規則,積極參加本會號召的正式活動,努力促進本會和華人宗親事業的進步與發展;會員應一次性繳納當屆會費並自願適度捐款;會員應與本會保持長期穩定的通訊聯繫。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爲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能是1、決定章程的修改;2、討論通過當屆理事會工作報告;3、選舉新一屆理事會;4、討論決定本會的長期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爲本會理事會,代表理事會行使權力的日常工作機構爲本會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首屆理事長由本會法定總幹事擔任,可以罷免,可以連選連任。理事長爲本會的法律責任人,依法行使本會的各項組織管理權。理事會設副理事長若干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公益基金會、顧問團。秘書處負責本會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可以設置本會需要的各類直屬機構、部門和專門委員會,並委任負責人,理事會有權代表本會與各國各地區各類機構開展合作,以促進本會發展。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有權委任工作人員和社會人士以特別職務,有權通過規定程式推舉本會會長、副會長等崇高職務,以完成本會重要使命。
第五章 資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所有資産爲本會集體共同財産,專門用於促進本會發展的各項事業與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轉移爲個人財産(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服務報酬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主要經費來源爲本會規定的當屆會費、捐款和各地組織系統的管理費,除此之外還包括:1、本會向會外提供諮詢服務的正當收入;2、社會各界的友好捐贈和贊助;3、本會主辦、主持或參與重大項目與活動的合法收益。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財務預決算由理事會審核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固定資産由理事會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慈善公益性質和永續發展需要,特設本會公益基金會,並有權通過該基金會向其他機構或項目進行增值投資,或組建獨立法人的經濟實體。
第六章 變更、隸屬和終止
第三十條 本會註冊人、註冊地址,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可以變更。
第三十一條 本會不隸屬於任何組織。本會事業永不終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以書面形式向所有成員公開。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涉及的事項由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註冊批准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徽章、會旗臨時使用,正式方案由第一次代表大會確定。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將設立網站、會刊、雜誌、報紙等各種傳媒載體。
第三十八條 本會簡稱、全稱、標誌符號爲本會當然無形資産,任何他方不得侵犯。
第三十九條 本會使用語言文字爲:中文繁體、中文簡體、英文。
第八章 聲 明
第四十條 本會不因戰爭和其他重大變故導致地址不穩定而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