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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来往大陆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16条明确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辦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续和相应期限的暂住手续”。即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可以根据自己在大陆停留时间的长短来决定辦理相关的入出境的手续,其中包括在大陆停留时间的长短;而且公安机关也应当根据台湾同胞的要求,在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为其辦理相关的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该《管理办法》于199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第三章则集中规定了台湾同胞来往大陆应当如何提出申请、需要辦理哪些手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等内容。当然,《管理办法》对台胞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广大台胞在祖国大陆期间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以免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由此不难看出,国家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形式对台湾同胞来往大陆的问题加以规定,足以说明祖国大陆对台湾同胞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表明,台湾同胞来往祖国大陆,必须要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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