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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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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县通和园小区3号楼养鸡鸭鹅
9-7
工作职责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参与建筑工程放线和综合验收。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牌匾广告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占压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七)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占地等违法行为。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内乱排乱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妨碍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马路市场监察管理,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道路两侧公共用地及人行路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各城区人民政府对三级以下道路及社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察管理。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务公开
机构设置
党建工作
7-12
·
关于加大力度查处违建工作的通知
7-6
·
关于对拆违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
7-3
·
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设置
8-13
·
拾金不昧显党性
7-3
·
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2年党委工作要点
政策法规
规章制度
机关文化
7-5
·
辽宁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7-3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3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7-3
·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7-3
·
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
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4
·
关于进一步完善日考勤月报工制度实施意见
7-4
·
关于实行逐级负责制的意见
7-4
·
辽阳市城市管理“十二五”发展战略规划
7-4
·
关于城管执法人员着装上岗规定实施意见
7-14
·
《辽阳的春天》----作者:张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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